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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泥处理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污泥稳定化、无害化程度低。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重水轻泥”现象,投资严重不足,发达国家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投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占污水处理厂总投资的30-50%,而我国即使在“十一五”期间,污泥处理的投资比例仅为10-20%,甚至更少,运行费中只包括污泥的减容和外运,大多数中小型污水处理厂往往只考虑到污泥浓缩、脱水工序,没有考虑到污水处理厂内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理的问题,缺乏污泥稳定化要求的约束性指标。即便是一些污水处理厂建了污泥稳定化处理设施,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和约束性指标考核,运行单位积极性不足,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我国污水处理厂仅完成了污泥的初步减容过程,并未完成污泥的稳定化处理。

二、污泥最终处置目标和技术路线方向不明确。国外发达国家污泥在实现安全处置的基础上,已经开始向低碳与资源化的方向发展。我国由于污水处理起步较晚,污泥的最终处置面临着安全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双重选择,到底把污泥看作废弃物还是资源意见不一致,导致目前我国污泥处理处置还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因地制宜,采用最简易的手段处置污泥。

三、污泥处置责任主体不明确。污泥的最终处置是世界上所有国家的一个难题,一方面由于投资很大,经济效益难以体现,另一方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需要农业部、林业部、环保部以及建设部等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关政策协调和配合,涉及部门广,牵扯环节多,因此需要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但我国目前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缺位。

四、缺少政策支持和监管体系。我国对污水厂的建设有减排的约束性目标,而缺乏对污泥最终处理处置的约束性指标。尽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对污泥处理处置的规划和建设、技术路线、安全运行和监管以及相关保障都有涉及,但是缺乏细节和法律的强制性,可操作性较差,使得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严重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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